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邹城市**村**号,现住在邹城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行驶至邹城市**村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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