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古碑交警中队在金碑路52公里100米处进行夜晚酒驾缉查,大约19时10分许詹某某驾驶皖NWK527小型货车驶入缉查点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因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到金寨县古碑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固定证据,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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