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0********,汉族,大学文化,龙岩市新罗区**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及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号**花园**座**梯**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驾驶闽******号小轿车从龙岩市新罗区**花园地下停车场**号停车位驶出右拐,因柱子遮挡,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未注意到右拐车道有人,小车行进时右前轮碾压正蹲在右拐车道整理物品的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案发后詹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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