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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计进忠)(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性,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5XXXXXXXX,汉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镇XXX村X社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临夏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11时许,在临夏市XX镇XX村X社X号计某某家里,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祁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计某某随后拿起一块木板殴打祁某某的肩部、手部,致使祁某某受伤,祁某某伤情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祁某某损伤情况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考虑到计某某和祁某某是夫妻关系,案件因家庭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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