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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剑)(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任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仍将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村的场所提供给任某某等人用于赌博1场。任某某等人该场次非法获利5000余元,许某某单独获利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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