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邹城市东方建筑公司职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邹城市**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东外环张沟村村口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许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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