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邹城市**镇河西桥头附近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许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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