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杨家峪派出所,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排**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4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G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后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6.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86.89mg/100ml,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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