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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建新)(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新,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固墙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新酒后驾驶苏B08**W号“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商水县固墙镇固墙街附近,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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