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彩霞)(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趁古浪县****村村民王某某离开出租屋外出之际,遂窜入王某某出租屋内将一部红色Vivonex智能手机盗走。2020年3月24日,经古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红色Vivonex智能手机价格是23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