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趁古浪县**镇**村村民王某某离开出租屋外出之际,遂窜入王某某出租屋内将一部红色Vivonex智能手机盗走。2020年3月24日,经古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红色Vivonex智能手机价格是23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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