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与***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量,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遂将许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送检。
2020年8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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