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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昆)(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7********,汉族,大学本科,金融业务人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公司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8分,被不起诉人许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师宗县**街**大道路口3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7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1136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许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4.37mg/100ml血。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无其它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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