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公主岭市**局**职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C****小型轿车沿怀茂线公主岭市杨**镇至**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村**组路口东侧时,与前方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颈部损伤致脑干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