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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71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37分,武威市公安局华藏寺高速大队与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天祝县城祝贡路联合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中,对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例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1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5日22时02分,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各2ml,依法低温保存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中待检。2019年6月26日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许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6月27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甘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4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5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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