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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许某甲多次在**超市、**商贸城**精品衣柜服装店内实施盗窃行为,其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食品三次,涉案数额85元;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商贸城**精品衣柜服装店内盗窃衣物二次,涉案数额699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申请不追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法律责任。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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