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小娟,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4月22日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利用与朋友朱某某关系密切并获知其微信登陆密码及绑定银行卡的信息,在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登陆朱某某的微信号后通过扫描自己的微信二维码转账、扫码消费付款等方式,盗走朱某某微信所绑定的建设银行卡里面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69.1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退还上述款项给朱某某,另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有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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