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中控员,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鲁L7****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卞家庄社区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胸腔、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谅解书、收到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