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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住济宁市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大众牌小型汽车行至济宁市**路凯赛大桥时,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提取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MR影像诊断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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