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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洮北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洮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1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吉***52)沿林海镇四合村驶往龙湾村二社其家中至四合村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为88.1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醉酒程度一般,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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