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许** ,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工业园**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饮酒后驾驶赣B**轻型普通货车沿兴国县**大道由**往**方向行驶。1时16分许,当行驶至兴国县**镇**大道**门口路段时,由于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车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赣B**轻型普通货车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相接触,造成无人员受伤、赣B**轻型普通货车及道路护栏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许**对造成的护栏损失已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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