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45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镇****村105号1室,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在自己家院落中种植的韭菜销售至濮阳市经济开发区**镇**购物中心。于当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购物中心集中抽检时,抽检到韭菜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销售的0.84kg韭菜中,含有腐霉利成分。 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标准指标≤0.2,腐霉利实测值3.08,检测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知识文化水平为文盲,系五保户,除了政府支持外,没有生活来源,种植韭菜是在自己的院落,有别于在地里种植韭菜的行为,主要是用于自己和邻居食用,多余的用于出售后自我消费。正因为此原因,被不起诉人许**种植的韭菜对外销售14斤,获利23余元,并且部分出售韭菜因为时间长没有对外销售掉,蔫烂后扔掉,也就是说并未全部投入流通领域。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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