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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201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路**号,现居住地宜春市袁州区**乡**小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酒后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东路**大厦门口路段时,因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实施掉头,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二车发生碰撞。李某某随即报警,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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