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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元忠)(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11981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XXXXXXXXXXXXXXX号,系临夏县水务局干部,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XX醉酒后驾驶甘A695J1号小型汽车,从临夏县土桥镇尹王村王家社行驶至本市刘临路原州医院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谢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3.9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谢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谢元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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