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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克书)(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1日02时03分许,谢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古城新巷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该车行驶至**巷**号商铺门口路段时,其左前部与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停车位内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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