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占坤)(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蒙D****7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建平县沙海镇鲍家店村村路处左转弯时,与前方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报警,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