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4********,汉族,中专文化,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滦州市杨柳庄镇苍官营村东处,因查看车辆导航导致车辆逆向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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