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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建兵)(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2********,**毕业,中共党员,**镇**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南乐县**镇**北路*号,现住:南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镇北街老家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山西汾酒,下午在家休息,晚上20时许,谢某某驾驶长安面包车(豫J*****)沿道路行驶至南乐县傅谭路与光明路附近,意识到自己酒后开车的危险太大,放弃了开车,停车靠边熄火,之后被路上巡逻的民警查获。后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非路捡原因,自动放弃酒驾,靠边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谢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4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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