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2********,**毕业,中共党员,**镇**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南乐县**镇**北路*号,现住:南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镇北街老家吃饭期间喝了三两山西汾酒,下午在家休息,晚上20时许,谢某某驾驶长安面包车(豫J*****)沿道路行驶至南乐县傅谭路与光明路附近,意识到自己酒后开车的危险太大,放弃了开车,停车靠边熄火,之后被路上巡逻的民警查获。后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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