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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式彬)(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94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S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4KM+200M百善镇粮食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谢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2020年10月27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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