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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文清)(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谢**,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方城县**大道**加油站门口段时,先后与王**驾驶的豫R*****号小型汽车、高**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后谢**在方城县**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高**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谢**到方城县**卫生院住院时向医院自述为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出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虚假证明,于2018年4月12日领取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助费用5602元。

经查:2018年2月26日谢**将交通事故涉案王**、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三方就赔偿金一事,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0月1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赔偿谢**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2231.87元,被告高红新赔偿谢**医疗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126.41元。 

2020年7月28日,谢**家属将谢**诈骗所得医疗保险金5602元退还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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