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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晓乐)(公开版)_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定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被“**服装店”的老板辞退,心怀不满。8月份的一天,谢某某发现自己包内还有该店门的钥匙,遂产生到该店盗窃的想法。8月23日晚23时许,谢某某一个人来到位于定南县历市镇金桥文化广场的“**服装店”,用钥匙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盗走现金400元;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谢某某又来到“**服装店”,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店内现金1000元;9月26日晚23点多,谢某某再次来到“**服装店”,用钥匙开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600元和三件上衣、一条牛仔裤。经定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63元。

综上,谢某某三次盗窃物品价值总计236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不起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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