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 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同村人谢某一驾车与游某一的同村人游某二骑摩托车在雷州市**镇发生交通事故致游某二受伤。因此,游某二被送到雷州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谢某一亦被交通警察带到该骨伤科医院抽血检测是否属于酒驾。凌晨3时许,双方的同村人游某一、游某三、游某四、游某五、游某六、游某二与谢某某、谢某三、谢某四等人聚集到该医院,双方因讨论交通事故问题产生纠纷并引起相互斗殴。在双方相互斗殴过程中,双方参与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子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游某一、游某三等人的亲属已积极给予被害人谢子奋经济赔偿6万元,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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