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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崇仁县******外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赣F*****自卸低速货车装载一车毛竹(车驾驶室另乘坐毕某某、杨某某)由崇仁县**镇**山自上而下行驶,因谢某某未确保安全,导致货车侧翻并滚于山下的水沟里,造成被害人毕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本人受伤及货车受损一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毕某某、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胸腔脏器严重损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毕某某家属损失39万元,约定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万元,已支付5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害人毕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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