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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114,汉族,初中文化,在宜春市**酒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赣C*****小型汽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红绿灯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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