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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提额降息费、逾期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姜某某通过“无忧借条”转账给其人民币共计3 0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办理贷款需刷信用还款记录为由,骗得被害人柴某某通过“今借到”还款的方式转账给其人民币900元。

2019年6月15日至6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办理贷款需交纳提额费、降分费、逾期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路***号**网咖通过“今借到”还款、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共计2 188元。

2019年7月5日上午,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拘留所门口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抓获,并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扣押。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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