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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时55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晋A****5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北路**南街口向后倒车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谢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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