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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9*********,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1日,社旗县****居民李某某伙同其儿子谢某某从唐河县****的仝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名叫PHA***的柬埔寨籍妇女做为谢某某的新娘。该柬埔寨籍妇女于2018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孩,后于2019年8月份自行离开,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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