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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海旭)(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路**路红绿灯路口南200米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谢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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