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阿西尔边境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某乡乡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郭某某、杨某某在阿西尔乡某某食堂吃饭,期间谢某某饮酒100ml左右。饭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新GAxxxx号北汽威旺小型面包车从食堂出发,向北行驶三百米左右,在阿西尔乡土管所附近被交警大队巡逻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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