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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美英)(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谢某某伪造虚假户籍信息向奇台县社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并补交费用52066.91元。办理成功后,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谢某某共领取养老保险工资18735.3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其骗领的养老保险金及缴纳的部分参保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主观目的、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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