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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翔春)(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0021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担任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基地原辅材料采购员期间,利用采购物资的职务便利,通过微信多次收受肖某某、冯某某等人现金共计69725元,为肖某某、冯某某等人向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基地供货过程中提供便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赃款退出。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赃款69725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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