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雷,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02*******201*,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街**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上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雷与朋友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一个酒吧喝酒,到凌晨1点左右谢某雷在酒吧内睡着了,8月29日早上酒吧下班后,谢某雷驾驶赣J8J369号小型汽车回家,大约7时许,谢某雷在滨河东路彩虹桥路段等候红灯时睡着了。市民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带谢某雷抽取血样,经鉴定谢某雷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07.6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到案后,谢某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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