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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鹏)(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谢X,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X与被害人王XX系同学关系。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谢X借住在被害人王XX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耿河家园7号楼3单元3104号的家中。2020年5月27日11时、2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X趁被害人王XX在家中睡觉时,使用被害人王XX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走2000元、1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X已将3000元退还被害人王XX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谢X的供述;2.被害人王XX的陈述;3.证人高香婷的证言;4.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领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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