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仙鹤路派出所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到位于达川区达川大道279号(原西环路)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存钱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遗忘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银行卡,而且是输过密码是可以操作的,被不起诉人谭某先是从卡里取出1000元钱,并通过操作ATM机查询卡的余额,将卡里剩余的2600元取走。被不起诉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36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