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小军)(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21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疆伊宁市宁远路****号(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新F0****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中苑小区行驶至达达木图路口麻辣川菜馆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10

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10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