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澧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贵******小型普通客车沿澧县梦溪镇南住渠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梦溪镇五福村十二组路段时,因夜间行车速度较快,未及时发现相对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田某某,造成车辆将田某某撞倒坠入沟渠水中后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计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系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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