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威海市**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路**号,住所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9时10分许,谭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张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张西线威海市文登区**村路口西侧,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与其右侧顺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机动车左侧前部相刮擦,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谭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谭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谭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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