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肄业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5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茶陵县东阳街自西往东行驶,当谭某某驾车逆向行驶至东阳街道路北侧“阳光足浴”前路段,遇被害人段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的道路南侧自西往东行驶,当段某某驾驶摩托车越过中心双黄实线左转至道路北侧时与谭某某逆向行驶的客车相撞,造成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10mg/100ml。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8月5日,谭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谭某某赔偿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段某某对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照、抽血等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谭某某身份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书、查获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