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0********,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实际羁押),于2020年7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艾翔,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33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攸县县城逛街,行至交通中路被害人刘某丙经营的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前,将刘某丙停放在店铺外面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并乘公交车将电动车托运回***镇**村**组家中。被害人刘某丙于当日15时50分发现电动车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丙调取了监控视频,并将监控视频发布在抖音上。
7月3日,谭某某女儿刘某甲在长沙浏览抖音时看到刘某丙发布的视频,发现是盗车人系谭某某,当即赶回攸县家中,带着母亲谭某某到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投案,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电动车上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7月17日,攸县公安局将被盗立马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丙。
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谭某某盗窃的立马电动车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2.证人刘某甲、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案发后,谭某某在其女儿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谭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谭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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