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卞某某的犯罪团伙以 “精准扶贫”、“一带一路”、“支付宝”、“赚多多”、“楚推推”、“中华民康汇”、“泰康军盟”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为名,以微信为媒介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犯罪。
该团伙呈金字塔构架、层级清晰,人员众多,主要犯罪成员固定,每次变更项目都按照军队编制、政府编制等各种编制分级,主要犯罪成员仍为“塔尖”人物,继续发展下线会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司令部政委)负责微信群日常管理,下发上级资料,做下级军部、师部思想工作,让群成员相信项目的真实性,发展会员500余人,收取12人报单费合计人民币4158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回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