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鄱阳人程某某在“门口塘”钓鱼,被谭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后遭到谭某某的责骂,后两人发生打斗,互有受伤。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谭某某带着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和谭某乙、胡某(均另案处理)、谭某丙开车到**坊村程某某的岳父母家找程某某报复,但其家没人,谭某乙就持砖块砸了其家大门玻璃,还叫嚣着“没人,不然武死去”。被害人张某某过,便说“人不在家,还武死谁”。谭某乙就凶张某某是“寻祸的”,并用拳头朝张某某脸部打去,谭某丙劝架,但谭某甲、胡某将张某某踢倒摔在水沟里,左某某看见劝架,谭某某不听还威胁左某某,张某某爬起来后说有本事个打个,又被谭某某、谭某乙、谭某甲和胡某拳打脚踢,引来村民围观后就停手了。事后,谭某某的哥哥谭某丙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2000元和解。
2.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害人谭某乙同谭某丙带着触鱼的工具在三溪村村口水塘旁的水沟挖莲藕时,遭谭某美夫妻二人责骂偷鱼,谭某乙上岸后说没有触鱼,还说水塘已经被村里收回,不是谭某某的。谭某某听后就推了一下谭某乙的胸口,再用拳头朝谭某乙脸部殴打,谭某乙被打后还手,双方均有受伤,谭某丙、谭某某的妻子以及谭某丁劝架,谭某某就电话通知谭某乙、谭某甲、胡某过来。谭某某在谭某丁屋子门口柴堆处拿了一根柴棍,谭某乙将谭某乙踢倒在地,后谭某某、谭某乙、谭某甲三人冲进厨房继续对谭某乙进行殴打,其中谭某乙、谭某甲两人对谭某乙拳打脚踢,谭某海用柴棍对谭某乙头部殴打,之后被谭某长等人拉开,谭某丙报警后,谭某乙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各自负责自己医疗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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